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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7 城市供电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
7.1.2 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
7.1.3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7.1.4 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
7.2 城市变电所
7.2.1 城市变电所按其结构型式分类,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城市变电所结构型式分类 表7.2.1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中、高压电缆芯数选择要求;
2.增加了电缆绝缘类型选择要求,取消了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主芯截面400mm2800mm2的保护地线允许小截面选择要求;
4.增加了大电流负荷的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时对电缆截面、材质等要求;
5.增加了电缆终端一般性选择要求;
6.增加了直接对电缆实施金属层开断并作绝缘处理内容;
7.增加了交流系统三芯电缆的金属层接地要求;
8.增加了城市电缆系统的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相关规定;
9.增加了架空桥架检修通道设置要求;
10.增加了电缆隧道安全孔设置间距要求;
11.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f。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3.2.4 应在电力分区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3.2.4.1 编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宜包括:
(1)确定详细规划区中各类建筑的规划用电指标,并进行负荷预测;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其位置、用地;
(3)布置详细规划区内中压配电网或中、高压配电网,确定其变电所、开关站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高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
(5)绘制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3.2.4.2 在城市开发、修建地区,应与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配套编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其内容宜包括:
(1)估算详细规划区用电负荷;
(2)确定详细规划区供电电源点的数量、容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3)布置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网及其开关站、10kv公用配电所的容量、数量、结构型式及位置、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
(4)确定详细规划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线路导线截面;
(5)投资估算;
(6)绘制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编写电力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l 总则
2 术语
3 电缆型式与截面选择
3.1 电缆导体材质
3.2 电力电缆芯数
3.3 电缆绝缘水平
3.4 电缆绝缘类型
3.5 电缆护层类型
3.6 控制电缆及其金属屏蔽
3.7 电力电缆导体截面
4 电缆附件的选择与配置
4.1 一般规定
4.2 自容式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2 敷设方式选择
5.3 地下直埋敷设
5.4保护管敷设
5.5 电缆构筑物敷设
5.6 其他公用设施中敷设
5.7 水下敷设
6 电缆的支持与固定
6.1 一般规定
6.2 电缆支架和桥架
7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
附录a 常用电力电缆导体的高允许温度
附录b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经济电流截面选用方法
附录c 10kv及以下常用电力电缆允许100%持续载流量
附录d 敷设条件不同时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附录e 按短路热稳定条件计算电缆导体允许小截面的方法
附录f 交流系统单芯电缆金属层正常感应电势算式
附录g 35kv及以下电缆敷设度量时的附加长度
附录h 电缆穿管敷设时容许大管长的计算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7.5.6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7.5.6.1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7.5.6.2 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7.5.7 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7.5.8 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7.5.8.1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问的安全距离;
7.5.8.2 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7.5.8.4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7.5.9 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7.5.9.1 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6 城市电网
6.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和层次
6.1.1 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6.1.2 城市电网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大、中城市的城市电网电压等级宜为4-5级,四个变压层次;小城市宜为3-4级、三个变压层次。
6.1.3 城市电网中的高一级电压,应根据城市电网远期的规划负荷量和城市电网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确定。
6.1.4 对现有城市电网存在的非标准电压等级,应采取限制发展、合理利用、逐步改造的原则。
6.2 城市电网规划原则
6.2.1 根据城市的人口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用地布局和地区电力系统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供电部门制定的城市电网建设发展规划要求,通过协商和综合协调后,从城市全局出发,将电力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图上。
6.2.2 城市电网规划应贯彻分层分区原则,各分层分区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叠、交错。
6.2.3 城市电网规模应与城市电源同步配套规划建设,达到电网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要求,保证电能质量,满足城市用电需要。
6.2.4 城网中各电压层网容量之间,应按~定的变电容载比配置,各级电压网变电容载比的选取及估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的有关规定。
6.2.5 城市电网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应按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综合管线的布置要求,统筹安排、合理预留城网中各级电压变电所、开关站、配电所、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和营业网点的位置和用地(或建筑面积);。
3.2.2.2 应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城市电力总体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规划用电负荷;
(2)电力平衡;
(3)确定城市供电电源种类和布局;
(4)确定城网供电电压等级和层次;
(5)确定城网中的主网布局及其变电所容量、数量;
(6)确定35kv及以上高压送、配电线路走向及其防护范围;
(7)提出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电力设施近期建设项目及进度安排;
(8)绘制市域和市区(或市中心区)电力总体规划图。编写电力总体规划说明书。
3.2.3 大、中城市可在城市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电力分区规划,内容宜包括:
(1)预测分区规划用电负荷;
(2)落实分区规划中供电电源的容量、数量及位置、用地;
(3)布置分区规划内高压配电网或高、中压配电网;
(4)确定分区规划高、中压电力线路的路径,敷设方式及高压线走廊(或地下电缆通道)宽度;
(5)绘制电力分布规划或电力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阶段中的电力规划,其编制内容宜符合下列要求;
5.3.1.2 发电厂的厂址宜选用城市非耕地或安排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的三类工业用地内;
5.3.1.3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大、中型火电厂应接近铁路、公路或港口等城市交通干线布置;
5.3.1.4 火电厂应布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电厂与居民区之间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的安全防护及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3.1.5 热电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
5.3.2 燃煤电厂应考虑灰渣的综合利用,在规划厂址的同时,规划储灰场和水灰管线等。储灰场宜利用荒、滩地或山谷。
5.3.3 应根据发电厂与城市的连接方式,规划出线走廊。
5.3.4 条件许可的大城市,宜规划一定容量的主力发电厂。
5.3.5 燃煤电厂排放的粉尘、废水、废气、灰渣、噪声等污染物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灰渣排入江、河、湖、海。
5.4城市电源变电所布置原则
5.4.1 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其与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变电所的位置。
5.4.2 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l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5.4.3 除本规范第5.4.2条情况外,规划新建的110kv以上电源变电所应布置在市区边缘或郊区、县。
5.4.4 规划新建的电源变电所,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除此之外,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协议。
7.2.8 城市变电所主变压器安装台(组)数宜为2~3台(组),单台(组)主变压器容量应标准化、系列化。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选择,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7.3 开关站
7.3.1 当66~220kv变电所的二次侧35kv或10kv出线走廊受到限制,或者35kv或10kv配电装置间隔不足,且无扩建余地时,宜规划建设开关站。
7.3.2 根据负荷分布,开关站宜均匀布置。
7.3.3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联体建设。
7.3.410kv开关站大转供容量不宜超过15000kva。
7.4 公用配电所
7.4.1 规划新建公用配电所(以下简称配电所)的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7.4.2 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安装台数宜为两台,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7.4.3 在负荷密度较高的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和对市容有特殊要求的街区及分散的大用电户,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宜采用户内型结构。
7.4.4 在公共建筑楼内规划新建的配电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消防措施。
7.4.5 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因环境要求需要时,规划新建配电所可采用箱体移动式结构。
7.5 城市电力线路
7.5.1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7.5.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 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3.1.1.1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3.1.1.2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3.1.1.3 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3.1.1.4 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1.1.5 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3.1.1.6 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3.1.2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3.1.3 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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